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158號
SLDV,113,簡上,158,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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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吳慧華



訴訟代理人 許芳智

許邇瀚
被上訴人 白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琬玉
訴訟代理人 張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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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