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
債 務 人 曾寶玲(原名曾惠玲、曾蕙玲)
代 理 人 曾彥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2,870元(計算式:(5+1)×43×15-1,000=2,870),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本院僅先命債務人補繳上開費用,
債務人補繳後,如本院認不符合開始清算之要件,仍可能駁回債
務人之聲請,斯時債務人所繳費用,將俟駁回之裁定確定後,扣
除已支出之費用數額予以退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