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08號
SLDV,113,消債更,208,2025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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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
債 務 人 彭宥承即彭皇儒






代 理 人 楊志琦
林文凱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2,870元【計算式:[(5+1)×43×15]-1,000元=2,87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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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