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14號
113年度婚字第116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林雯琦律師
吳孟玲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程序監理人 丙○○○○○○○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為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己○○、戊○○之程序監理人
。
理 由
一、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
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
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
事件法第10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向本院訴請離婚
及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丁○○、己○○、戊○○之親權、扶養
費(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14號),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乙○○則於
113年1月15日向本院反請求離婚及酌定丁○○、己○○、戊○○之
親權、扶養費(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16號)。
㈡兩造原共同居住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甲○○於112
年7月10日陪同丁○○前往加拿大就學,至112年9月9日獨自返
臺時,乙○○已更換上址住處門鎖及拒絕甲○○返家同住,自此
甲○○即未能將己○○、戊○○接出會面交往,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113年6月6日依甲○○聲請核發113年度司家暫字第3號暫時處
分,酌定甲○○得於每月第1、3、5個星期六上午10時至中午1
2時與己○○會面交往及於每月第1、3、5個星期五下午8時至
當週星期日下午8時與戊○○會面交往,惟甲○○依暫時處分所
定時間前往上址住處大廳等候,迄今仍未見己○○、戊○○下樓
會面,且未能有效與己○○、戊○○通訊聯絡,乙○○亦不同意甲
○○上樓與己○○、戊○○當面交談,是兩造未能妥善處理分離事
宜,已影響甲○○與己○○、戊○○間之親情維繫。
㈢乙○○安排己○○、戊○○於113年2月1日簽署委任狀委任楊佳陵律
師為前述暫時處分事件之代理人(本院113年度司家暫字第3
號不公開卷),甲○○則安排戊○○於113年7月5日簽署委任狀委
任邱怡瑄律師為前述離婚等事件之代理人(本院113年度婚字
第114號卷一第185頁),且兩造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楊佳陵律
師之律師費係由乙○○支付、邱怡瑄律師之律師費係由甲○○支
付及兩造幫未成年子女委任律師均未經對造同意等語(本院1
13年度婚字第114號卷二第185至187頁),兩造對於未成年子
女委任楊佳陵律師、邱怡瑄律師之中立性及合法性亦多有爭
執。又楊佳陵律師未提出前述離婚等事件之委任書,即逕於
113年7月19日具狀聲請參與前述離婚等事件之程序(本院113
年度婚字第114號卷一第191至212頁);嗣楊佳陵律師於113
年8月26日再次具狀陳報之通訊紀錄,顯示①戊○○於113年7月
15日告知楊佳陵律師甲○○將跟隨參加安親班之旅遊及要求戊
○○前往甲○○所在房間慶生之事,楊佳陵律師詢問戊○○「姵姵
早安,阿姨了解一下,所以爸爸還是要你去他的房間幫他過
生日?那這樣妳其他同學怎麼辦?營隊的同學妳應該很想跟
他們一起玩?」經戊○○表達對於慶生及跟同學一起玩「全部
都不想要」後,楊佳陵律師即回以「那阿姨建議你,就放心
的自己好好休息,不想去爸爸房間就跟他說不想去,反正時
間也沒有約,你就好好休息,難得有一個營隊可以出去玩」
、「如果爸爸還是要為難你,你再跟阿姨說,我看怎麼跟他
溝通,好嗎」,②己○○於113年8月4日傳送AirTag照片予楊佳
陵律師,楊佳陵律師先以訊息詢問戊○○「姵姵,請問這個追
蹤器爸爸的意思是什麼?有告訴妳嗎?為什麼妳不喜歡這個
東西」,再於113年8月5日以訊息詢問己○○「菲菲好,妹妹
跟我說,妳爸爸要交給妹妹轉交給你AirTag,要你們戴在身
上」、「你們好像都很不喜歡這個東西?」「我想跟你確認
你的想法是?」「可不可以用自己的話多形容一下你現在的
感受」、「阿姨需要了解你的真實感受才能幫助你跟法院講
得很清楚」、「我不希望爸爸出一堆奇奇怪怪的東西一直打
擾你」,③楊佳陵律師於113年8月15日透過乙○○知悉邱怡瑄
律師向本院陳報受戊○○委任之事後,即向戊○○詢問此事,得
知甲○○曾拿一張單子給戊○○簽署及讓戊○○與邱怡瑄律師視訊
後,回以「我建議你跟邱阿姨講說:邱阿姨,我前面就有請
一個楊阿姨當我的律師,然後我想要怎麼樣的生活,我都跟
楊阿姨講」「…你很會講話,你就直接跟邱阿姨講你想要什
麼,你跟楊阿姨講的東西,都跟邱阿姨再講一遍,可以嗎?
」「…我跟你談的,那個,我想要禮拜二跟禮拜,不是,講
錯了,每個月的二週,就是雙數週,禮拜六的早上,我記得
是兩個小時,對不對?」「…然後平常爸爸就是安親班那些
的都很多相處,這樣子,我覺得這樣對姵姵來講應該是很夠
,就是說,你跟爸爸媽媽的關係都會很棒,然後你功課又很
棒」(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14號未成年子女書狀卷);觀諸楊
佳陵律師與己○○、戊○○之通訊內容,似尚未深入探究甲○○與
己○○、戊○○間長期以來之親子互動關係及癥結,即全然接受
、協助己○○、戊○○排拒甲○○,溝通過程亦常將預想之答案加
入問題中或使用「奇奇怪怪」、「為難」等非中性之形容詞
,難認屬於適當之兒童詢問方法。是以,為確保己○○、戊○○
之意見能忠實呈現,並探究兩造與己○○、戊○○間之親子關係
及己○○、戊○○之最佳利益,有必要選任程序監理人,本院乃
於114年1月15日徵詢兩造意見及於114年2月5日徵詢己○○意
見(戊○○尚未能理解法官、律師之職務內容,故未予徵詢關
於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意見),並考量己○○、戊○○目前之身心
議題,自司法院公布之「家事事件程序監理人人選參考名冊
」中,選任有意願擔任之丙○○○○○○○為己○○、戊○○之程序監
理人。
三、程序監理人應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及建議,兩造應尊重及協
助配合程序監理人擬定之會談計畫,且程序監理人得聲請法
院許可與未成年子女生活中有密切關係之人會談,未經程序
監理人同意,兩造不得在場或擅自錄音、錄影,亦不得擅自
聯繫程序監理人或以任何方式刺探程序監理人調查之內容:
㈠兩造無法維持婚姻關係之癥結。
㈡兩造之保護教養理念、親職能力、友善父母態度、合作可能
性、親屬支援系統及不利於擔任主要照顧者之具體因素。
㈢己○○、戊○○之受照顧狀況、情感依附狀況及與兩造間之親子
關係。
㈣兩造爭訟是否已影響己○○、戊○○之生活作息、心理健康及表
意自由。
㈤目前己○○、戊○○與甲○○未能依暫時處分會面交往之窒礙原因
。
㈥符合己○○、戊○○利益之親權及會面交往建議方案。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