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4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耀星律師(事務所設:新竹縣○○市○○○路0段00號4樓)為被
繼承人邱妤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4樓,民
國112年3月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邱妤庭之大
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邱妤庭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
揭示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
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邱妤
庭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邱妤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
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妤庭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
尚未清償,被繼承人邱妤庭已於民國112年3月2日死亡,其
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 個月內選定
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行使權利,為
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併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
告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邱妤庭之債權人,業據提出中國
信託個人貸款申請書(勞工紓困貸款)、延滯帳務查詢等影
本為證,堪信為真。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屬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自屬有據。
㈡被繼承人邱妤庭已於112年3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
繼承或死亡之事實,亦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本院家事庭准予備查公告及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
繼承函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133
6號案卷核閱無誤。又被繼承人自112年3月2日死亡迄今已
2年餘,顯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1 個月時間,其間既無親
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
管理人之事由,依通常情形,堪認聲請人主張無親屬會議
或即使有親屬會議亦無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實為真。又聲
請人陳報關係人王耀星律師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
陳報狀及同意書在卷可憑。本院審酌王耀星律師已同意擔
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稽,
且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極為繁瑣且涉及法律專業,如由不諳
法令之人出任遺產管理人,恐難適任,因認選任王耀星律
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較為適宜,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併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