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2528號
SLDV,113,司繼,2528,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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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28號
聲 請 人 王馨儀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湧銓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釋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有無其他可供管理之遺產(如遺產
不足清償選任遺產管理人所生之費用、遺產管理人代管遺
產所生之一切費用及報酬,該費用及報酬法院得命聲請人
預納或墊付之。)
㈢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包含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應填寫
姓名及存歿情形,如無,應記載無。)
㈣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㈤請聲請人提出建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人選(律師或專業地政
士),並檢附該專業人士之書面同意書、連絡地址、電話
、相關專業資格證照影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聲請人可至台北律師公會之常用下載區→相關資
訊中,下載「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
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陳報本
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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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