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338號
聲 請 人 沈展衣
相 對 人 詹美梅
白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計算部分聲請 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133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1 112年8月15日 2,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8月15日 2 112年8月15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8月15日 3 112年8月24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