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336號
聲 請 人 馬妤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豪、林劭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223757、CH
223762之本票2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月17日通知補繳程序費新臺幣500元。聲請人
於同年月2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