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866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基賢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
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
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
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2日簽發,票
面金額新臺幣252,360元,到期日為113年4月15日之本票,
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通知
於收受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
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