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0266號
SLDV,113,司票,30266,2025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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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266號
聲 請 人 彭勝煇
相 對 人 宇鶴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宇鶴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9月22日簽發之本票,
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2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宇鶴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宇鶴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31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票外,相對人江明 聰未完整簽名,並非發票人,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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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鶴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