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354號
SLDV,113,司拍,354,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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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丁文洲
相 對 人 詹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109年1月7日
、109年7月31日、110年3月23日及111年1月5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信用
卡消費款等請求權之清償責任,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25
2萬元、120萬元、240萬元、240萬元及60萬元之第一至第五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38年1月10
日、139年1月6日、139年7月30日、140年3月22日及141年1
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8年1月14日起向伊借款200萬元、10
、100、200萬元、200萬元、50萬元及100萬元,其借款期間
、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如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經催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逾期未依約繳納,積欠本金合計
811萬4,78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及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
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
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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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