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304號
SLDV,113,司拍,304,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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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王楊釧妘



相 對 人 呂順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
用150 萬元,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債
權之擔保。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迄未依約償還,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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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