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
債 務 人 朱柔穎
代 理 人 謝政文律師(法扶律師)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債務人朱柔穎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
字第91號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27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
上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
及債務,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