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債 務 人 劉永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
,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156,039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
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本件關於債務人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
本院通知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解約金新臺幣
197,652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
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
同條例第11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劉永增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月31日17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
裁定附卷足憑。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1
人,卷附本院113年5月3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次查,債務
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卷附本院113年10月17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又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財產,具一定之經濟價值,參第三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及新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備註之函文,各有如附表財產價值之解
約金約。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
1、2、4、5之保單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
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現款156,03
9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另陳報附表編號3之保
單因無法提出現金代替換價,願解除保單分配予債權人,經
本院以通知第三人解約為處分方法,將解約金197,652元分
配債權人。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
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
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
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 財產價值 備註 1 凱基人壽(原中國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N0000000 之保單解約金 2,832元 (新臺幣/元) 1.前開解約金以113年9月10日辦理終止契約計算(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4日凱壽理字第1132014472號函)。 2.保單名稱: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 2 凱基人壽(原中國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N0000000 之保單解約金 5,579元 (新臺幣/元) 1.同上1。 2.保單名稱:中國人壽全民小額終身壽險。 3 新光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解約金 6,151.44元 (美金/元, 第三人解約後檢送本院共計197,652元) 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3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3466號函。 2.主契約名稱:新光人壽美富多喜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4 新光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解約金 40,040元 (新臺幣/元) 1.解約金以113年9月11日辦理終止契約計算(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3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3466號函)。 2.主契約名稱:新光人壽頌愛心小額終身壽險。 5 新光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AGH0000000之解約金 107,588元 (新臺幣/元) 1.同上1。 2.主契約名稱: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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