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惟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3,056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25,916元,及自民國113年
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