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980號
SLDV,113,司促,15980,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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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孟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491元,及自民國97年3月8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1個月計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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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