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779號
SLDV,113,司促,15779,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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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献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8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62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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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