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730號
SLDV,113,司促,15730,2025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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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詹麗卿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麗璦即詹堃毅之繼承人

詹博傑即詹堃毅之繼承人

詹鎮源即詹堃毅之繼承人

詹森淼即詹堃毅之繼承人

詹凱淳即詹堃毅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倚玄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堃毅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2,08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民法第1148條第2項所明定。經查
,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所示,本件債務係被繼承人詹堃
毅所遺。而詹堃毅已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死亡,債務人係
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有個人基本資料、家事事件(
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可稽,則依上開民法規定,債務人僅以
繼承原債務人詹堃毅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債權人
請求逾前開第一項所示範圍,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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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