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清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288元,及其中新臺幣39,4
14元,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清祥 於111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
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清祥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39,414
元,而於113年11月11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
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1,874元,以上共計
新臺幣41,28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