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沛芸即蔡建成之繼承人
蔡慶宗即蔡建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蘇沛芸、蔡慶宗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建成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