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393號
SLDV,113,司促,15393,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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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瑛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倚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8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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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