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384號
SLDV,113,司促,15384,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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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良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8,874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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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