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199號
SLDV,113,司促,15199,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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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閎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4,279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
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4,27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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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