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870號
SLDV,113,司促,14870,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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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代 理 人 蘇耿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中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56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
新臺幣5,1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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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