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克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rsten Nilesen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曾增銘律師
徐宗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良彬、吳玉成
、蔡宏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先位請求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萬6,103元,備位請求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79萬6,1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
179萬6,103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5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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