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79號
SLDV,112,訴,679,2025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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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伯
訴訟代理人 王俊敏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鄭嬋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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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