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93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93,2025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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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
債 務 人 連淑慧
代 理 人 陳盈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
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依分配表上所載之金額已歸屬各債
權人,僅待債權人陳報匯款帳戶,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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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