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
債 務 人 白雅婷
代 理 人 陳鴻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債務人何雲娥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
字第126號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3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再查,債務人雖
有財產可組成清算財團,然財產價值不高,亦無法提出等值
現金以代處分,如本院再選任管理人拍賣,其現有資產所組
成之清算財團顯不足敷清償選任管理人及實施變價等相關程
序所產生費用及債務,故本件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