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以諾
張德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新北市汐止區汐浸新希望協會間
請求返還溢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