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洪珮庭
被 告 馮賽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馮賽寶應給付原告洪珮庭新臺幣19萬5,064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品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