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93號
SLDM,114,聲,193,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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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美育

受 刑 人 吳愷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113年度執字第576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張美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美育因受刑人即被告吳愷熙(下稱
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
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
於民國113年6月13日繳納現金2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嗣
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222號判處有期
徒刑3月,併科罰金5千元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案
件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確定後,由聲請人以113年度執字第5764號執行,並
依受刑人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14年2月14日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
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緝書等件
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確已逃匿。又聲請人亦發函通知具保
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然受刑人並未到案,有該
署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
查詢附卷可參,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確未督促受刑人到
案接受執行無疑。
 ㈢再者,受刑人經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獲,亦無在監、在押
等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稽,足認受刑人仍逃匿中,
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均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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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