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103號
SLDM,114,審附民,103,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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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張○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彬


被 告 施俊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114年度審簡
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愷張○彬對被告施俊宇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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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