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文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經不起訴
處分確定,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象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進行鑑
驗分析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第
二級毒品,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2
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見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95號卷第107頁),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
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被告王文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而本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毒
品鑑定報告可佐,屬違禁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
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名稱 備註 軟管1支 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276號(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95號第106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95號卷第107頁) 3.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