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6號
SLDM,114,單禁沒,46,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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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政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6
0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陸參公克,含
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政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04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扣得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驗後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另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是檢察官自得單獨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0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堪認屬實。
(二)而被告上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中,所扣得之白色或透
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4263公克),經送驗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5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見前開
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
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綜
上,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前開扣案物之
包裝袋1只,因內有毒品成分,衡情難以盡數析離,應視
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用
罄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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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