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雅莉
林俊傑
林俊宏
林台生
上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蕭德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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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仁怡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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