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332號
SLDM,113,附民,1332,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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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32號
原 告 魏如婕
被 告 王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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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