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01號
SLDM,113,訴,101,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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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藝瀚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藝瀚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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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