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藝瀚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藝瀚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