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826號
SLDM,113,審附民,826,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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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26號
原 告 馮拓榮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律師
被 告 林宥廷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上列
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
,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原告對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之恐嚇危害
安全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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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