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3年度,728號
SLDM,113,審交易,728,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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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7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禹齊告訴被告吳宗諺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349號  被   告 吳宗諺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宗諺於民國112年8月21日下午14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沿新北市淡水區義山路二段 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36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 況、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 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係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 路況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前行駛,適陳禹齊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B車),行駛於吳宗諺前方,因前方車 輛減速停下遂剎車,吳宗諺因煞停不及,A車前側車頭與B車 後車尾發生碰撞,陳禹齊因而於車內受到衝擊,致受有下腹 部鈍挫傷、左眼結膜挫傷出血及頸部扭傷之傷害。嗣吳宗諺 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即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肇事,對於 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禹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宗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陳禹齊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當事人登記聯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影像截圖18張 證明本件車禍發生之過程及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過失之事實。 4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1日診斷證明書1紙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吳宗諺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 ,主動向前往處理車禍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員自首 坦承肇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葉耀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雅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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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