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58號
SLDM,112,交易,58,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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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柏丞


選任辯護人 李茂瑋律師
林炎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檢察官原起訴被告周柏丞涉嫌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
害罪,嗣因被害人林均偉於本院審理期間死亡,檢察官乃變
更法條為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茲因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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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