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柏丞
選任辯護人 李茂瑋律師
林炎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檢察官原起訴被告周柏丞涉嫌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
害罪,嗣因被害人林均偉於本院審理期間死亡,檢察官乃變
更法條為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茲因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