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17號
KLDV,114,重訴,17,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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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被 告 許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
  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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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