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陳堃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偉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49,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4,845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