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2號
KLDV,114,補,122,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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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童靖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隆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就本院刑事庭113年度交易字第13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就該刑事案件判決公訴不受理,而依原
告之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
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
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
3項定有明文。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5萬元
暨其遲延利息,自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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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