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異議人 毛惠玲
相 對 人 杜偲銘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杜偲銘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民
國114年1月1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4年度司裁全字第5號民
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
月15日所為114年度司裁全字第5號駁回異議人假扣押聲請之
裁定,於114年1月24日收受送達,於114年2月3日聲明異議
,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
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無婚後財產,對比相對人名下至
少有不動產即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基隆市○
○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為基隆市○○區○○街000號11樓(
下稱系爭不動產)乙節,異議人婚後財產確較相對人為少,
足徵異議人對相對人存在相當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
且如民事聲請假扣押狀所示,異議人請求之數額至少有新臺
幣(下同)152萬元。又相對人因浪費財產之惡習,於兩造
婚姻期間,相對人即時常要求異議人負擔平日夫妻共同生活
之一般性支出,甚兩造離婚迄今,截至114年1月份,相對人
仍持續不合理地要求異議人為其負擔其名下之房貸債務,並
稱「我也沒那麼多錢繳貸款」、「哪來剩下的錢啊」等語,
可知相對人現已無任何資力,主要之婚後財產即為系爭不動
產,相對人甚多次揚言「房子目前還沒賣掉阿」「就還沒賣
掉阿」、「等房子賣掉扣掉貸款的錢就不用再繳」、「等房
子賣掉」等語,亦足徵相對人確有出售系爭不動產之意圖。
況系爭不動產目前僅由相對人一人居住,倘出售後相對人亦
可隨時搬遷至其父親住居所居住,要無任何出售系爭不動產
之現實阻礙,實更便利且容易於相對人對系爭不動產之出售
,且相對人不斷向異議人稱「憑什麼你要要求一半啊?」、
「扣掉貸款的錢就很不錯了,你還要什麼錢啊?」、「憑什
麼我要分你呀?」「憑什麼房子要分你」、「權個屁啦,自
己慢慢幻想啦,沒叫你還貸款就對你很大的忍受了」等語,
明顯拒絕依法給付異議人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已
可認相對人毫無清償之意思,且日後處分財產以脫免責任之
可能性甚大,對於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之主要分配標的而言,實有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之虞,而具
備假扣押原因。為此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
予異議人假扣押之聲請。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請准異議
人以現金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台幣壹佰伍拾
貳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
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
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
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
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
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
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
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
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
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
之情形等是。故尚不得僅以債務人拒絕給付,遽謂其已該當
於假扣押之原因(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76號裁定要旨
參照)。再者,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均應先予釋明,不能無
所釋明而僅以供擔保代之;僅於釋明有所不足時,得以供擔
保代補之。
四、經查,異議人就其主張假扣押之原因,即日後有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無非係以相對人欲出售系爭不動
產,且表示拒絕給付,系爭不動產變現後易於藏匿掩飾云云
,並提出兩造LINE對話截圖為證。惟據該LINE對話截圖內容
所示,相對人傳訊「這期貸款麻煩1/27禮拜一前轉帳給我、
過年前要繳、昨天銀行打來問了、再麻煩您」等語予異議人
,異議人回覆「憑甚麼我要繳而且在法律上房子我也有權可
以分」、「這房子我有權分一半」、「賣掉要分我一半」、
「你現在要賣房子賣完剩餘款我要求一半」等語,相對人即
表示「房子目前還沒賣掉啊、貸款是不是還要繳」、「就還
沒賣掉啊」、「哪來剩下的錢啊」、「憑什麼你要要求一半
啊」、「扣掉貸款的錢就很不錯了,你還要什麼錢啊」、「
等房子賣掉」、「扣一扣剩多少錢再講」等語,依上開對話
脈絡,固可認相對人欲出售系爭不動產之意,然依相對人上
開回覆,並非全然拒絕給付,而係認尚須扣除貸款後再協商
,縱相對人回話內容態度強硬,惟尚無從認已達斷然拒絕給
付之程度。再者,相對人於異議人追討後不願給付,僅屬債
務不履行之狀態,與其「無力給付」尚屬有間,異議人尚須
就相對人有財產與債權金額相差懸殊或財務異常致難以清償
債務之情事,或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
處分致無資力之狀態等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
形,提出任何可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心證之證據
,方得認已就假扣押原因釋明。而異議人就此雖以相對人表
示「我也沒那麼多錢繳貸款」、「哪來剩下的錢啊」而謂相
對人已無財產,然該語句與相對人毫無財產尚屬有間,自難
逕以相對人恐出售系爭不動產變現之事實即可認相對人有隱
匿該等款項之情。異議人既未釋明假扣押原因,其聲請假扣
押,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異議人
假扣押之聲請,核無違誤,異議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