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聲字,114年度,1號
KLDV,114,基小聲,1,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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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洪鈺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3年度基勞小字第22號給付工資等
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
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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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