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洪鈺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3年度基勞小字第22號給付工資等
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
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