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許家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
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
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
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調解程序,惟並未繳納聲請費
,於114年1月17日通知其於送達後5日內繳納,該通知已於1
14年2月4日送達,聲請人迄仍未繳納,此有該通知之送達回
證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自得駁回本件之聲請,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