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清寶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981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金章(身份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
承人業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113年度司繼字第981號
),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
籍謄本、基隆地方法院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
查核本件聲請人確為被繼承人生前之監護人,故足認聲請人
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