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198號
KLDV,114,司執,3198,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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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9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陳妙瑜即南新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開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本件債務人等之戶籍地皆係在桃園市 ,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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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