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152號
KLDV,114,司執,1152,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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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裔宸林曉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桃園市 中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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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