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裔宸即林曉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桃園市 中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