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吳嘉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5,7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嘉森於民國111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
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
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
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
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5,793元(含本金80,522元、
利息5,271元)及其中80,522元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覆經催討,迄
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
請人權益。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
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
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522元 吳嘉森 民國113年12月19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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